执行异议有哪些理由
执行异议是指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要求人民法院撤销或改正执行措施,或者案外人对被执行的财产主张权利,要求人民法院停止并变更执行。以下是提出执行异议的一些合法理由:
执行命令不服: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法院作出的执行命令不满意。
执行措施方法不服:
对法院采取的具体执行措施或方法有异议。
执行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执行行为未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侵害利益的事由:
执行行为侵害了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妨碍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
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影响了债权人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的受偿。
妨碍公平竞价:
认为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了其参与公平竞价。
侵害优先购买权:
认为法院在拍卖、变卖或以物抵债过程中侵害了其优先购买权。
协助执行事项超出范围或违反法律规定:
认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的协助事项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或违反了法律规定。
案外人在提出执行异议时,必须基于实体权利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的异议,或者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与实体权利无关的执行行为异议。法院在收到书面异议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审查,并根据异议理由是否成立作出相应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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