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校受伤,学校要担责吗?看沈阳这些案例如何判决
学生在校受伤,学校要担责吗?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系列典型案例给出了明确答案:学校并非“天然”的责任承担者。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结合本地真实案例对此精准解读,为校园责任纠纷划定了规则红线。
楼梯间的意外
学校尽责无须赔偿
12岁的小萌对那个放学的午后记忆犹新。她像往常一样下楼,不料脚下一滑重重磕向墙面……事发后,老师第一时间联系家长,并立即陪同前往医院。经诊断,小萌的一颗门牙磕掉了,需等到18岁后才能进行桩冠修复。
心急如焚的家长认为是学校管理不善,一纸诉状将学校告上法庭。然而,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诸多细节:事发楼梯的台阶和墙面均贴有“小心台阶”“有序通行”等醒目提示标语,地面也印着箭头标识;班级每周都会开展安全卫生教育,强调对楼梯通行安全的要求;事故发生后学校不仅迅速响应处理,而且对整个过程展开了详细调查。
法院最终认定,学校通过常态化安全教育、完善的安全标识设置与及时有效的应急处理,已充分履行了教育管理职责。小萌的摔倒属于意外事件,超出了学校的合理预见范围,因此判决学校不承担侵权责任。
“很多人存在误区,觉得只要孩子在学校出事,学校就得赔偿。”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及家事案件审判庭四级高级法官冷焱解释,“学校承担的是教育管理职责,并非监护责任。判断学校是否担责,要看伤害发生的原因、安全教育是否落实到位、安全措施是否完善,以及事发后的处理是否及时妥当。”具体而言,可以从三个维度判断:学校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是否尽到“善良管理人”的合理注意义务,以及对损害结果是否具有可预见性和可预防性。只要学校履职到位,就不应被无端追责。
篮球场上的碰撞
司法判决为学校体育活动“松绑”
小博和俊俊在篮球场上的一次碰撞,让原本欢乐的课间骤然紧张起来。那天下午,两个男孩在打篮球时不慎相撞,小博的门牙受伤,俊俊头部撞出大包。这场意外不仅带来了身体伤痛,更引发了一场责任归属的纷争。小博的家长将俊俊和学校一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治疗费用。
法院在审理时,着重考量体育运动的特性。篮球作为一项具有对抗性的竞技运动,本身就蕴含着一定风险。依据民法典相关法条,自愿参加具有风险的文体活动,若因其他参与者的行为受伤,除非对方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不得请求赔偿。经调查,小博和俊俊的碰撞属于正常运动中的意外,双方均无过错,因此俊俊无须承担责任。
对于学校责任的认定,法庭展开了细致调查:学校对篮球场的使用时间进行严格管理,事发时正处于班级的活动时段;学校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校园巡视;事故发生后,学校也在第一时间与家长进行了沟通。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同样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此类案件并非个例。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们常常发现:一旦学生在校园运动中受伤,即便学校无过错,也往往面临巨大压力,甚至不得不给予补偿。这种现象如同隐形的 “绊脚石”,严重制约着校园体育活动的健康发展。有学校负责人无奈地表示,为了规避风险,运动会上跳远、铅球等竞技项目逐渐消失。
“过度让学校担责,既不合理,又会产生诸多负面影响。”冷焱表示,这不仅会让家长和学生忽视自身应承担的责任,还会让学校在开展活动时畏首畏尾。事实上,虽然校园体育伤害具有偶发性和难以完全预防性,但绝不能因噎废食。如今,司法判决为学校开展体育活动“松绑”,明确只要学校尽到管理职责就无须担责,这既维护了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也切实保护了学生参与运动的权利。
记者手记:厘清责任 多方合力守护校园安全
未成年人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司法及时介入明确责任边界,显得尤为必要且紧迫。这些典型案例,对学校而言,是督促其完善管理的“紧箍咒”;对一些家长来说,则是摒弃“学生在校受伤,学校要担责”固化思维的“清醒剂”。
日前,沈阳市召开全市中小学校依法治校专题培训会,邀请专家和法官现场授课,深入分析侵权责任等常见法律纠纷,共同探讨如何运用法治手段保障师生权益、规避法律风险,致力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家校育人环境。
校园安全从来不是学校单方面的 “独角戏”,需要家庭、学校、社会等协同发力。在这场多方协作的“大合唱”中,学校要严格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将安全教育融入日常教学,不断完善校园设施安全保障体系,高效处理各类突发事故。家长需明确自身监护责任,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理性看待校园伤害事件,杜绝盲目甩锅行为。学生自身也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正视并承担参与活动所伴随的风险。
(辽宁日报记者 黄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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