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节是什么
法院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民事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和义务等问题自愿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终结诉讼程序的活动。这种活动也被称为“诉讼中的调解”或“诉讼调解”。
法院调解的主要特点和原则包括:
自愿性:
双方当事人必须自愿参与调解,达成调解协议。
平等性:
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不存在任何强制或压迫。
合法性:
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条款。
审判人员的主持:
调解活动由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主持,他们作为中立的第三方,负责协调双方当事人的争议。
法律效力:
一旦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即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
法院调解的目的是通过法官的调解,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达成和解协议,达到减少诉讼成本、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效果。相比于诉讼,法院调解更加灵活、快捷、经济,可以有效减轻当事人的诉讼成本,避免法律纠纷的进一步升级。
法院调解不是审理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如果当事人不愿调解或无调解基础,法院可以不经调解而作出判决。在执行程序中也不适用法院调解,因为人民法院的裁判已发生法律效力,非经审判监督程序,人民法院和当事人都不能变更裁判所确定的内容。
总结:
法院调解是一种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以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它具有自愿性、平等性、合法性和法律效力等特点,旨在高效、灵活地解决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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